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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与济南市天**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济南市天**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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