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济南市天**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魏**与济南市历城**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某某与郴州市北湖**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判决书
张**与石首市**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西宁市城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西宁市城**寨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合阳县城**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诉张**、张**、谢**、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常宁**道办事处某某小组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唐某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