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诉张**、张**、谢**、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张**、张**、谢**、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光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张**、谢**、张**、张**向何**于调解书生效之日十天内给付首批款30万元,现该款30万元已履行,利息部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41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的标的30万元利息的计算自2014年6月16日计算至2015年6月4日分批给付计算,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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