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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济南市历城**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卧牛山**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152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卧牛山**委会有权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客观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决定本村集体土地等收益的分配方案。卧牛山**委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的地上物补偿及土地补偿,均是村两委召开村民代表、党员大会决定的,结果是不发放给魏**。虽然2013年因华山片区城中村改造,卧牛山**委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认定,魏**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分配集体土地等收益时,卧牛山**委会对魏**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异议。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属于基本民事权利,应有国家立法机关予以明确或解释,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予以裁判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魏**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魏**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魏**与本村村民结婚多年,并将户口迁入本村,卧牛山**委会对此知情,如果没有卧牛山**委会的同意,魏**不可能将户口迁入。魏**符合《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应当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外,卧牛山西村村民代表会议已经于2013年对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出过认定,并且卧牛山**委会在一审中认可了该事实。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卧牛山**委会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卧牛山**委会在一审庭审中对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进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定,而非卧牛山**委会本身。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即使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魏**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决定,也是违法的,侵犯了魏**的合法财产权利。三、本案案由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卧牛山**委会对此事实既予以认可也未提出相反的证据,同时认可未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魏**,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综上所述,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卧牛山**委会在一审中予以承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卧牛山**委会承担。后魏**变更上诉请求为请求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卧牛山**委会答辩称:一、魏**在将户口迁入时没有经卧牛山**委会同意,卧牛山**委会也没有向当地派出所提供转入的介绍信,魏**是私自将户口落户到本村。二、虽然在2013年预公告时认定魏**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只是为了魏**能在华山片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时分到房屋。且安置单位济**河集团已组成工作小组对华山片区内与魏**相类似的安置人员排除到非集体组织成员,目前该工作正在进行中。三、预公告时虽然公告了魏**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魏**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且村两委召开村民代表、党代表大会一致认为魏**不是组织成员,不能享受本村成员待遇,不发放给魏**补偿。魏**在本村没有土地,也没有为村集体做过贡献,没有尽到组织成员的义务,所以魏**不应当获得补偿。四、目前,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属于基本民事权利,应有国家机关予以明确或解释,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予以裁判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魏**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主张的土地补偿款,系国家征收济南市历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地上物而给予的补偿。卧牛山**委会主张对于该征收补偿,魏**不具备卧牛山西**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分配的权利,即双方实质上系对于魏**是否具备卧牛山西**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争议。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属于基本民事权利,应由国家立法机关予以明确或解释,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予以裁判缺乏法律依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魏**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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