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合阳县**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