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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合阳县城**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合阳县**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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