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付海*与被告冯**、隆化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海*于2016年1月14日以诉讼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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