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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与高五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五捞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4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五捞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五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五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高五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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