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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输公司第十六车队与李**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输公司第十六车队与被告李**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输公司第十六车队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输公司第十六车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输公司第十六车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输公司第十六车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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