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时**限责任公司与常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时**限责任公司与常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时**限责任公司货款74573元;案件受理费832元,由常熟**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受理关于常熟**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受理关于常熟**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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