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温**城沪瓯电表配件厂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0日,温**城沪瓯电表配件厂(以下简称沪瓯配件)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案已经发生破产费用25053元,预计还有相关的破产费用发生,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沪瓯配件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沪瓯配件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温**城沪瓯电表配件厂破产;

二、终结温**城沪瓯电表配件厂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