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温州**建化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15日,温州**建化公司(以下简称跃*建化)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由于无法联系上债务人股东,管理人未能取得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等,无法进行清算。截至2015年10月15日,本案发生破产费用共计2870元,可供清偿的财产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跃*建化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跃华建化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温州**建化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建化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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