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日照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山东和泰能**限公司、九江市**有限公司、日照立能能**公司、靳**、王**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日照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1月30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日照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315元,减半收取75657.5元,由原告中国**日照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