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诉被告北京顺和辉腾**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庭前以邮寄方式向原告刘*荣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刘*荣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刘**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九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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