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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云**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张**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了《挂靠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京G的中型普通货车挂靠在被告名下,原告每年一次性向被告交纳管理费2500元。原告已每年按时足额交纳被告管理费,但因被告处办理车辆年检等手续愈加繁琐,故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挂靠协议书》,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京G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答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挂靠协议还未到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了《挂靠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京G的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挂靠在被告名下,原告每年一次性向被告交纳服务费2500元,合同有效期为4年。原告现已向被告交纳了2014年至2015年度的服务费。由于原告不愿意再将车辆挂靠被告名下,被告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挂靠协议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挂靠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签订挂靠协议将自有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系借用被告运输资质从事运输的行为,原告现在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挂靠关系,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张**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挂靠协议书》;

二、被告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张**办理京G车辆的过户手续,将该车过户到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名下,过户费由原告张**负担。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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