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北京天**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李**起诉称:2010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车辆加盟的协议书,约定原告自筹资金购买车辆(京

)自愿加盟到被告名下,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协议同时约定,原告每年向被告交纳1500元费用(包括一年的委托代办费、等级评定、二级保养)。协议另约定,被告为原告代办车辆保险、营运证、代缴车船税等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负担。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开始被告亦基本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但最近一年,被告却以扣押原告营运证等相关证件及不负责办理车辆二级保养等要挟原告,单方要求原告交加盟费等费用7600元,完全超出了协议约定及相关费用的合理支出。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8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号为京P车辆的过户手续。

被告天**公司未参加本院庭审,但口头答辩称如果原告车辆出户,应补齐拖欠的费用并赔偿违约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车辆加盟的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筹资金购买的车辆(京P)自愿加盟到被告名下,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在加盟期间,原告每年向被告交纳1500元费用(包括一年的委托代办费、等级评定、二级保养),被告为原告代办车辆保险、营运证、代缴车船税等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负担;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11日至车辆更新销户、过户为止,未经被告同意,不得私下转卖,本协议最低期限为4年,到期后可延续。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各自义务。最近一年,双方因交费问题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挂靠关系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加盟协议实质是挂靠合同,被告将公司的营运资质出借给原告使用,向原告收取管理费,该行为不利于运输市场的管理。由于原告车辆仍挂靠在被告名下,原告要求解除挂靠关系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李**与被告北**有限公司就京P车辆签订的挂靠协议;

二、被告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办理京P车辆的过户手续,将该车过户到原告李**或原告李**指定的第三方名下,过户费由原告李**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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