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北**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北**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法人的实际经营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为法人的实际经营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注册地虽在北京市怀柔区,但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丰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来**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