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太康**有限公司没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太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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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百顺诉被告苏**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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