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扶沟县练寺镇桑村第七村民组、薄**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扶沟县练寺镇桑村第七村民组、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起诉主体错误,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扶沟县练寺镇桑村第七村民组、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