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刘**与苏**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刘**诉被告苏**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刘**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苏**在中国工商**扶沟支行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告苏**在中国工**限公司扶沟支行账号为1717022101107979848,户名为苏**的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