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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西郊精粉厂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西郊精粉厂侵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7日,原告周**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撤诉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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