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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被告刘**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23日书面申请,以被告扣押其的车辆已返还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刘**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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