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被告刘**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23日书面申请,以被告扣押其的车辆已返还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刘**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原告王**与被告周口市川汇区文化局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诉被告穆XX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都盼盼与扶沟**公司及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扶沟县练寺镇桑村第七村民组、薄**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XX与被告姚XX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太康**有限公司与杨**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刘**与苏**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
董**、刘**与苏**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某与张某某等侵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河南鑫**限公司、周口**限公司、张**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