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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穆XX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诉被告穆XX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穆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因原、被告时前后邻居关系,被告院建四层楼房,原告是一层平房,每逢雨天,被告方顶的雨水全部流入原告平房房顶上,致使原告房屋损毁严重。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结果。无奈,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不能将水再流入原告房顶)2请求被告给原告修缮房顶,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穆XX辩称,原告起诉是事实,我愿意修缮自己的房屋,不在让水流入原告房顶。

原告李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房屋产权证一份,证明原告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穆XX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穆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三义街地号为111107号的房屋属于王**所有,原告李XX与王**系夫妻关系,现王**已经病故。原被告双方系前后邻居关系,由于原告房屋所建低于被告房屋,因此被告自建房屋时未考虑房屋排水问题,造成了本案的侵权事实的发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权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利,但其实施的行为妨碍权利人正常行驶占有、使用、处分权时,侵权行为人应当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穆XX所建房屋的排水正在雨天的排水确实妨碍原告正常使用其财产权利,被告穆XX也当庭予以承认。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穆XX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排除妨碍,停止侵害。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穆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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