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盼盼诉被告扶沟**公司及被告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宅基证与实际宅基不符,现在举证不能,故原告都盼盼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扶沟**公司、被告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盼盼撤回对被告扶沟**公司、被告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都盼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