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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盼盼与扶沟**公司及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盼盼诉被告扶沟**公司及被告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宅基证与实际宅基不符,现在举证不能,故原告都盼盼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扶沟**公司、被告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盼盼撤回对被告扶沟**公司、被告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都盼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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