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刘**与苏**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515号财产保全的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现因董**、刘**诉苏**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董**、刘**以与被告苏**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被告苏**在中国工**限公司扶沟支行账号为1717022101107979848,户名为苏**的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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