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丙恩诉**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扶沟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扶沟县五里店村委)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扶沟县五里店村委的负责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4年4月1日,扶沟**村委组织村民无故推倒张**院墙,拆坏张**房屋,擅自阻挠张**土垫院子。扶沟**村委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张**的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扶沟**村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

被告扶沟县五里店村委辩称,扶沟县五里店村委在2014年4月1日并没有组织人员阻挠张**施工,村委就不知道这回事,也不知道2005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之事。村委没有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日,由扶沟**村委时任村主任张**经手,张**与扶沟**村委签订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是:扶沟**村委将集体闲置土地一块出租给张**,该地块位于扶沟县五里店村二组村民陈**宅基地东邻,面积为南边界以311国道主路基北边界为准,向北41米为闲置地块的北边界,西边界以陈**宅基地东边界为准,向东11.5米为闲置地块的东边界,地块面积共计430.5平方米;租期从2005年3月5日至2065年3月5日,总租金共计22000元,一次性付清;张**必须保证本地块的完整,不准挖坑取土、不准转租。加盖有扶沟**村委印章的收款收据上记载扶沟**村委于2005年3月2日收到张**土地租金22000元。张**在该地块上建了砖混结构房屋二间。2014年4月1日,张**修建的院墙被推倒。另查明,扶沟**村委的村支书张**和村主任张**曾告知建院墙的张**因道路拓宽,院墙不能修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书及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张**主张扶沟**村委组织村民无故推倒张**所建院墙,并阻挠其施工,张**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扶沟**村委否认侵权,故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