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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何**、何**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何**、何**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把侵权的树木伐掉。原告何**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何**、何**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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