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郑**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邵**与王*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学研究所与李*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西安鑫**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王**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周**与乾**公司、周**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陕西棉花原种场、李**侵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季**与王**侵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季跟放侵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