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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郑**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郑**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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