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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史明礼及陕西德仁**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史**及被告陕西**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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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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