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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姜**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姜**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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