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二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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