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刘**诉被告曹**、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二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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