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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高*、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张*因与被上诉人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高*、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元,由上诉人高*、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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