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张*因与被上诉人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高*、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元,由上诉人高*、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