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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关**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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