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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被告人李在本市海淀区双泉堡宾馆818室内,趁被害人杨(男,22岁)熟睡之机,窃取其白色苹果牌iPhone4S8G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74.01元。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当日,被告人李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害人杨的陈述,辨认笔录,涉案手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书,视听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起获并发还,本院对被告人李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起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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