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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院公诉刑诉字(2015)第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13时15分左右,在呼和浩特**交通大厦拐角处,被告人马*扒窃被害人陈某某白色直板三星牌SM-G3139手机一部,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呼和**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已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盗窃犯罪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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