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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科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2千元(未执行),2014年经本院减刑8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刁**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未缴纳罚金,执行机关已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故呈报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刁**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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