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奈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2014年经本院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对乌塔其监狱报请罪犯张**减刑案卷进行了审查,认为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报请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受到记功奖励4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