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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牟*产生盗窃的想法后,在好力保乡五道河子村四家子屯温*家,将温*挂在自家后屋房梁水壶内的人民币10000.00元盗走,赃款80.00元被其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牟*处起出赃款9920.00元,并返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在开庭过程中如实供述,且有受案登记表,失主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返还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视被告人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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