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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审理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树林、银山犯盗窃罪,被告人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后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关树林、银山共同在科左后旗盗窃作案4起,在库伦旗盗窃作案2起,盗窃羊23只,牛14头,马1匹,另关树林在科左后旗盗窃作案10起,盗窃羊86只,牛1头,在库伦旗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起,盗窃牛1头,银山伙同他人在吉林盗窃作案1起,盗窃牛10头。关树林盗窃涉案价值244393.00元,银山盗窃涉案价值282653.00元。

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鲁**明知是关树林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的涉案68只羊、3头牛犊是赃物的情况下,多次予以窝藏在自家院内,并低价收购明知是盗窃赃物的部分羊只。经鉴定,共计价值55279.00元。案发后,已全部返还失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采纳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判决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流窜盗窃作案17起,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44393.00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银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伙同他人流窜盗窃作案7起,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82653.00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关**、银山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关**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窝藏、购买,且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55279.00元,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银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违法所得未追缴或退赔部分,予以追缴或退赔。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一个被告人鲁**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适用缓刑。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请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原审被告人关树林、银山共同在科左后旗盗窃作案4起,在库伦旗盗窃作案2起,盗窃羊23只,牛14头,马1匹,另被告人关树林在科左后旗盗窃作案10起,盗窃羊86只,牛1头,在库伦旗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起,盗窃牛1头,银山伙同他人在吉林盗窃作案1起,盗窃牛10头。具体事实如下:

(一)关树林、银山共同在后旗盗窃的事实:

1.2014年7月25日晚,关树林、银山驾车窜至通辽市科左后旗阿**某某某某甲嘎查村民即被害人金*家,将一匹骟马(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盗出后,逃离案发现场,因怀疑被发现,银山将车点燃后二被告人弃车逃跑,并将马放跑,后马匹被金*找回。

2.2014年10月3日晚,关树林、银山驾车窜至通辽市科左后旗阿**某某某某乙嘎查村民即被害人海*甲家,将15只小尾寒羊(价值人民币8190.00元)盗出后,逃离案发现场。案发后,海*甲从鲁**家辨认出11只被盗的小尾寒羊,其余羊只未能追缴或退赔。

3.2014年10月16日晚,关树林、银山伙同霍*甲(在逃)驾车窜至通辽市科左后旗海力吐镇某某某甲嘎查村民即被害人双甲家,用撬棍将牛圈外墙撬开1米多宽的缺口,盗窃一头8岁口红白花母牛,一头四岁口红白花母牛,(共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案发后未能追缴,二人称牛卖后所得赃款被挥霍。

4.2014年1月24日晚,关树林、银山伙同山甲(已死亡)驾车窜至通辽市科左后旗阿**某某某乙嘎查村民即被害人乌*某某甲家,盗窃8只小尾寒羊(价值人民币6000.00元)。案发后乌*某某甲从上诉人鲁**家辨认出12只(其中有被盗母羊繁殖的小羊)。

(二)关树林、银山共同在库*盗窃的事实:

5.2014年11月3日晚,关树林伙同银山、霍*甲窜至通辽市库伦旗额勒顺镇乌某某丙嘎查村民即被害人金*家,盗窃9头牛(价值人民币110525.00元)。案发后金*从案外人邰*甲家辨认出2头牛,其余牛只未能追缴或退赔。

6.2014年10月19日晚,关树林、银山伙同霍*甲窜至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下某某某丁嘎查村民即被害人那某某某甲家、北甲家和库伦镇某某甲嘎查村民长全家,盗窃三家共计3头牛犊(价值人民币11938.00元)。案发后从鲁**家辨认出3头牛犊,并发还失主。

(三)关树林在后旗、库*盗窃的事实

7.2014年1月26日晚,关树林窜至通辽市科左后旗阿**某某某某乙嘎查村民即被害人胡某某甲家羊圈内,盗窃8只绵羊(价值人民币6000.00元),案发后胡某某甲从鲁**家辨认出被盗羊5只,其余羊只未能追缴或退赔。

8.2014年5月18日晚,关树林窜至通辽市科左后旗茂道吐苏木某甲嘎查村民即被害人青*家羊圈内,盗窃3只小尾寒羊和4只黑头羊(价值共计人民币6240.00元),案发后青*从鲁**家辨认出被盗羊4只,其余羊只未能追缴或退赔。

9.2014年5月28日晚,关树林窜至通辽市科左后旗阿**某某戊嘎查村民即被害人曙甲家,盗窃7只小尾寒羊(价值人民币6600.00元)。案发后曙甲从鲁**家辨认出被盗羊7只。

10.2014年7月4日晚,关树林窜至通辽市科左后旗阿**某某戊嘎查村民即被害人张*甲家羊圈内,盗窃7只小尾寒羊(价值人民币4900.00元)。案发后张*甲从鲁**家辨认出被盗羊1只,其余羊只未能追缴或退赔。

11.2014年10月1日晚,关树林窜至通辽市科左后旗金宝屯镇布*某某甲嘎查村民即被害人包*甲家,盗窃19只小尾寒羊(价值人民币13600.00元)。案发后包*甲丈夫李*甲从鲁**家辨认出被盗羊7只,其余羊只未能追缴或退赔。

12.2014年10月18日晚,关树林窜至通辽市科左后旗茂道吐苏木某甲嘎查村民即被害人胡*乙家,盗窃5只绵羊(价值人民币4300.00元)。案发后胡*乙从鲁**家辨认出被盗羊5只,其余羊只未能追缴或退赔。

13.2014年10月25日晚,关树林窜至通辽市科左后旗阿**某嘎查村民即被害人敖*甲家,盗窃20只绵羊(价值人民币14500.00元)。案发后敖*甲从鲁**家辨认出被盗羊8只,其余羊只未能追缴或退赔。

14.2014年8月31日晚,关树林窜至通辽市科左后旗茂道吐苏木乌*某某甲嘎查村民即被害人阿*甲家,盗窃一头牛犊(价值人民币3000.00元)。案发后阿*甲从鲁**家辨认出被盗牛犊,并已发还。

15.2014年7月6日晚,关树林窜至通辽市科左后旗阿都沁苏木哈甲嘎查村民即被害人要某甲家,盗窃7只小尾寒羊(价值人民币4900.00元)。其中有要某甲2只,胡*乙5只。案发后,胡*乙从鲁**家辨认出被盗羊2只。其余羊只未能追缴或退赔。

16.2014年7月12日晚,关树林窜至科左后旗金宝屯镇嘎某甲嘎查村民即被害人王*某某甲家羊圈内,盗窃6只小尾寒羊(价值人民币4200.00元)。案发后从鲁**家辨认出6只被盗的小尾寒羊。

17.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关树林伙同霍*甲窜至通辽市库伦旗额勒顺镇敖乙嘎查村民阿*某某某某甲家,盗窃一头黑白花母牛(价值人民币14500.00元)。案发后阿*某某某某甲从案外人邰*甲家辨认出被盗牛,并已发还。

(四)银山在吉林盗窃事实

18.2014年11月11日晚,银山伙同霍*甲、巴*(在逃)窜至吉林省通榆县某某村,盗窃村民即被害人宋*甲家10头牛(价值人民币121000.00元)。12日凌晨被库伦旗公安局在侦查中发现,抓获银山,并将赃物发还失主。

(五)上诉人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上诉人被告人鲁**明知是关树林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的涉案68只羊、3头牛犊时赃物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予以窝藏在自家院内,并低价收购明知是盗窃赃物的部分羊只。经物价部门鉴定,68只羊和3头牛犊共计价值人民币55279.00元。案发后,已全部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明案件来源及各被害人家被盗窃牛、羊、马的具体事实。

2.关**供述:2014年1月份的一天,包银山打电话说整点羊。关**开捷达车来后,见山乙(后旗阿都沁人)也在,由包银山指引,到阿都沁苏木东南的一个屯子,包银山进院抱羊,关**和山乙在院外接着,装了8只,山乙在阿都沁北边下车,关**和银山到左中关**家,这时天已经亮了。关**把银山送到宝龙山镇,第二天银山打电话让关**把羊卖了,关**在舍伯吐集上以每只7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陌生人。5600元三人平分,关**把山乙那份也一起给了包银山。关**分的钱日常生活用一部分,有一部分赌博输钱了。

3.银山供述:2014年年初的一天,和关树林开着他的黑色捷达轿车到后旗阿**某某丙嘎查某某某乙小组的一户人家偷了8只本地绵羊,把羊卸在鲁**家羊圈里,关树林给了2500.00元钱。

4.鲁青梅供述:2013年冬天关树林开始偷羊,多次把偷来的羊用捷达车送到我家。他说是偷的羊。陆续放了有50多只大羊,现在大羊繁育不少,加起来有100多只。

5.证人王*甲证言:与鲁**夫妻关系,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关树林6、7次把偷来的羊放在我家,每次都是用轿车送来,最多的9只,最少的2、3只。共拉来大羊60来只,生下羊羔50多只。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乌*某某甲从鲁**家辨认出12只羊,并已发还。

7.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物的价值。

8.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2010)奈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关**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为2000年5月28日至200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时间为2004年11月18日。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刑满释放时间为2013年8月2日。

9.科*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06)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银山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3日被科*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7日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满日期为2008年3月12日。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举证,质证并认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关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流窜盗窃作案17起,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44393.00元;被告人银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伙同他人流窜盗窃作案7起,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82653.00元,其均数额巨大,二人行为构成盗窃罪。关树林、银山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上诉人鲁**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窝藏、购买,且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55279.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鲁**提出原审量刑过重,其行为不属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原审鉴于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赃物全部退还等情节,对其已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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