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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盗窃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扎鲁**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了(2008)扎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塔日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该犯于2008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0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0)通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6个月。2012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2)通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8个月。2013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通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7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考核认定,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被监狱记五次功。执行机关建议对该罪犯减刑9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被监狱记五次功。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罪犯记功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塔日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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