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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尖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以(2010)双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黎明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依法对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黎明监狱以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黄**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该犯系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司法鉴定书、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黄**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立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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