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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5]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辩护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5日1时许,被告人王*甲随身携带1把管制刀具(卡簧刀)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良街42号被害人王*乙家门前,将王*乙堆放在门前的旧上衣1件(价值人民币10元)盗走并穿在身上,王*乙将王*甲抓获后并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王*甲拘传到公安机关。现赃物已追缴。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

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物证凶器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哈尔滨**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害人王*乙陈述、被告人王*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甲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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