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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东方网络会馆上网时,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将李某某放在桌子上的金色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盗走。杨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三道街将该手机以人民币500元销赃给路人,赃款大部分被其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18日将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现赃物折价款4000元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陈述、哈尔滨**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已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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