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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工作的不见不散餐厅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大发国际小区B栋3单元502室员工寝室内,趁室内无人之机,将同寝室的被害人金某某的皮箱一个、西铁城男表一只块、充电宝一个(价值人民币1930元)盗走。2015年10月1日,金某某通过网络将杨某某约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附近,并拨打110再次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杨某某抓获。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金某某陈述、哈尔滨**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全部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800元。(罚金已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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