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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及翻译人吐尔逊买买提.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商城门前,趁被害人宋某某不备之机,用右手盗窃其挎包内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1元,身份证一个,银行卡四张,现赃款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艾某某于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赃物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艾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可依法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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