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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兰某某在其工作的哈尔滨市南岗区星光大道KTV监控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背包内的一部苹果6型手机(价值4400元)盗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案发后手机已缴回返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物品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单及返还单、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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