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边*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边亮电话指挥曾某某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5号江*方园小区三街区2栋3单元二楼的窗户角处取车钥匙,再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57-3号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将被害人江某某的白色途观轿车(价值人民币245+000元)开走,最终将车停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88路公交终点站里,并将车钥匙放在雨刷器下后离开。边亮于2014年4月17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边*犯盗窃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微信记录截图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边*辩称,他没有盗窃江某某的白色途观轿车。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边*犯有盗窃罪,应判决边*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边*通过王*甲认识了被害人江某某,2014年春节期间他在王*甲手中借用过江某某的白色途观轿车。

2014年3月31日晚上,边*使用在刘某某处购买的号码为155XXXXXXXX的电话联系其委托王*乙找的代驾司机曾某某,指挥曾某某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5号江*方园小区三街区2栋3单元二楼的窗户角处取车钥匙,再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57-3号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将江某某的白色途观轿车(价值245+000元)开走,最终将车停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88路公交终点站里,并让曾某某将车钥匙放在雨刷器下后离开。2014年3月31日23时50分许,江某某发现车被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边*于2014年4月17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3月31日20时许,被害人江某某将自己的白色途观轿车停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57号楼下的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大约3月31日23时50分许,江某某发现该车被盗。公安机关经工作发现被告人边亮有重大嫌疑,边亮于2014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证据二、扣押物品清单及手机照片:2014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在边亮处扣押手机三部(黑色诺基亚一部、白色诺基亚一部、三星一部)。

证据三、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009年6月4日被告人边*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决拘役五个月,2009年7月3日刑满释放。

证据四、被告人边*作案时所用手机155XXXXXXXX、155XXXXXXXX话单、证人曾某某所用手机话单:边*用155XXXXXXXX号电话指挥曾某某将车开到其指定地点,用155XXXXXXXX号电话指挥曾某某取代驾费。155XXXXXXXX、155XXXXXXXX号手机卡作案时使用的手机设备号码为356299016903160。

证据五、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侦察一大队出具的看话单说明、被告人边*平时使用的手机号话单:边*平时使用的手机号为156XXXXXXXX、156XXXXXXXX、159XXXXXXXX,其中156XXXXXXXX手机号于2014年2月9日至3月27日及156XXXXXXXX手机号于2014年3月5日至4月7日均使用过设备号码为356299016903160的手机。边*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号为155XXXXXXXX及给钱时使用的手机号为155XXXXXXXX,经调取话单后比对,设备号码有相同的地方,即都有356299016903160。说明作案手机卡和边*平时使用的手机卡使用过同一个手机打电话。

证据六、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侦一大队一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1、说明话单情况,边亮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和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号,调取话单后即有相同的设备号为356299016903160,设备号码相同即为使用过同一手机,无需鉴定。

2、边*使用的号码159XXXXXXXX,于2014年3月31日13:37:47、13:28:21、13:28:47显示的基站位置均在平房141中学,边*的手机号156XXXXXXXX于2014年3月31日13:37:17显示基站位置在瓦盆窑D-3,边*自己的两个手机号显示的基站位置并不相同,经与有关部门询问,理由如下:(1)159XXXXXXXX系移动号码,156XXXXXXXX系联通号码,为不同的系统,故为不同的基站,基站位置也略有不同。(2)瓦盆窑D-3与平房141中学直线距离不远,所说的基站位置不是就在瓦盆窑的点上,也不是就在141中学院内。(3)基站发射信号是有范围的,不是指一个点。所以这两个号码的基站显示的位置不相矛盾,是在合理之内的。

3、江某某途观车被盗窃一案,于2014年3月31日晚上在南岗区邮政街57-3号被盗窃,经**出所侦查于2014年4月18日将嫌疑人边*刑事拘留,卷宗转至我刑侦一大队一中队,我中队即根据案情,在曾某某的引领下,到其取钥匙的道外区北十六道街江畔方园小区单元楼道里取钥匙的地方调取录像,没有调到任何录像。到南岗区邮政街57-3号被害人姜**的途观车被开走的地方调取录像,也没有调到有关边*的影像,车开到征仪路88路公交车的终点,在此调取录像,没有调到任何录像,边*被抓后到边*居住的地方调取录像,没有调到任何录像。

4、2014年江某某途观车被盗窃后,公安机关现继续在追查被盗车辆,江某某被盗窃的途观车现已上公安盗抢网,一有发现就会扣押,现正在追缴中。

5、被告人边*平时使用的号为156XXXXXXXX、156XXXXXXXX、159XXXXXXXX,作案时(指挥盗车)使用的手机号为155XXXXXXXX,及给钱时使用的号为1554610365,经调取这几个话单后比对发现,156XXXXXXXX、156XXXXXXXX、155XXXXXXXX,设备号码有相同的地方,即都有356299016903160。说明这个作案卡和边*平时使用的卡使用过同一个手机打电话。每部手机都有自己的设备号。

证据七、证人王*乙所用手机136XXXXXXXX话单:2014年3月31日、4月1日王*乙与被告人边*通话记录。

证据八、公安机关调取的159XXXXXXXX、155XXXXXXXX、155XXXXXXXX、156XXXXXXXX、156XXXXXXXX号手机话单及基站位置:证实尾号4422、7753、7807三个手机基站同一时间显示的位置一致。具体表现为:2014年3月31日19:50分左右基站显示位置为宝丰大厦;22:00左右基站位置显示为邮政管理局;22:50分左右基站位置显示为道外区政府;22:51分左右,尾号7807基站位置显示在江畔方圆小区,即车钥匙存放处。

证据九、被告人边*与证人王**的微信截图:证实王*乙把司机电话号发给了边*,内容为u0026ldquo;136XXXXXXXX雨凤u0026rdquo;(+雨**曾某某),边*回复u0026ldquo;收到,完事了再谢你,我先关机了,找我发信息u0026rdquo;,回复时间为3月31日14时07分。

证据十、公安机关现场取证照片:取钥匙地点、被盗车辆停放地点、被盗车辆经过路径等照片。

证据十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他是柏利汽车修配厂管理人员,修过浙AD091Y途观车,是中**公司业务员刘*介绍来的。2014年3月18日来修的,3月25日修完走的,是两个人开车送来的,其中有一个男的(边*)他认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另一个是司机(王**)他不认识。边*说送来一台车,他问刘*是否知道,边*说知道,之后就告诉他修什么地方。他问车钥匙哪,边*说在车上。车钥匙白天给修车工人,晚上他把车钥匙收回锁起来。他每天都在修配厂,在修车的一个星期里边*和司机没有来过修配厂。修配厂不能配汽车钥匙。2014年3月25日修完车,司机和边*一起来将车取走。

证据十二、证人王**的证言:+2014年3月30日上午,边亮给他打电话,说要雇一个司机开车,一天三百到伍**之间,边亮说要岁数小点的司机,会开车,不差钱。他接到边亮电话后就想到梁某某,给梁某某打电话说有一个朋友要雇司机,梁某某问是不是跑长途,他说就是在市内洗澡和吃饭帮别人开车,价钱叫司机和他朋友谈。3月31日梁某某给他发一条短信说司机找到了,把司机的电话号用短信给他发了过来,电话号码(136XXXXXXXX)在他手机上。他就给边亮打电话说司机找到了,把司机的电话给边亮了。4月1日13时左右,边亮给他打电话说:u0026ldquo;司机我用了,小孩没有找你吧,我当天没有给司机钱,别叫小孩想多了u0026rdquo;,他说:u0026ldquo;你和司机打电话告诉人一声到底怎么回事u0026rdquo;。边亮3月30日联系他找司机用的是159XXXXXXXX号码。他不认识江某某。

证据十三、证人梁某某的证言:2014年3月31日王*乙给他打电话说其朋友需要用个司机,晚上开几个小时的车,托他给找司机,他找了一个朋友叫曾某某去开车,把曾某某的电话发短信给王*乙了,他俩自己联系的。

证据十四、证人王**的证言:他和边*是大约2010年在一家台球厅打球时认识的,这几年他们经常在一起打台球。大约一年前他带边*去过几次江某某家。大约2014年3月初,江某某和关**到他家吃饭,走的时候江某某开车把后保险杠撞了,因为之前边*和他说过其有个大哥叫刘**修配厂,他就联系边*,大约3月10日左右,他和江某某还有边*将江某某的车送到了刘**的修配厂,当时刘*没在,江某某把车钥匙交给了修配厂的经理。过了七八天,他和江某某去修配厂取的车。江某某的车修完后被偷之前,边*经常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在干什么。以前也问过,但没有那几天问的那么频繁。2014年3月31日江某某的车被盗那天晚上他和江某某在一起,他从江某某家出来有十几分钟,接到江某某的电话说车被盗了,他就返回去和江某某一起到派出所报案。2014年4月2日他将江某某的车被盗的事跟边*说了,因为边*有一个朋友在保险公司,他问边*车被盗后理赔的事。2014年春节前,江某某回浙江老家过年,把车交给他,让他送货,他开了20多天,这期间边*说有事,让他送一次,他没时间,就让边*自己开车走的,大约半个多小时后边*把车给他送回的。

证据十五、证人曾某某的证言:2014年3月31日中午左右,梁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其朋友的大哥有台车,让他帮着开几天,是代驾,一天给300或500,每天一个小时左右,问他晚上什么时候有时间,他因帮着家里照看摊床,就说得晚上7点半左右才能有时间,梁某某说问问那边,没过多久,梁某某又给他打了个电话,说把他的手机号告诉那边了,一会有人跟他联系。大概下午四五点左右,有一个手机号,开头是155,尾号不是2244就是4422的给他打电话,问他是不是代驾的,他问对方是不是梁某某的朋友,那人说对,问他晚上几点有时间,并让他晚上等电话。他等到晚上8点对方也没给他打电话,因为白天有朋友张罗吃烧烤,地点在道外区政府斜对面一个佛道殡葬用品商店,叫怡然阁,他就领着女朋友李*到了怡然阁门前和朋友们一起烧烤,大概9点多时,他给之前155这个手机号打电话,电话响了一声对方挂了,然后给他回过来了,他问对方用不用他开车了,如果不用他跟朋友烧烤要喝酒了,那人说用,让他别喝酒,说其大哥没办完事,办完事给他打电话。他就一直领着对象吃烧烤,大概11点左右,这个155的号给他打电话了,说:u0026ldquo;我喝多了,我家人睡觉了,我不方便出去,我把钥匙放在走廊缓台窗户底下,你来取吧,地址是道外十六道街北环路73路公交车终点,到了终点再打电话u0026rdquo;,他和对象走过去的,到了73路终点,他打电话,对方按了没接,给他打回来的,问他看没看到一辆大车,他说看到了,那人说:u0026ldquo;你就顺着走,然后进一个小区u0026rdquo;,他按着那人电话里的指引找到了那个单元,这期间一直没挂电话,他在这个单元二楼缓台的窗户底下找到了车钥匙,那人告诉他拿着车钥匙到南岗区邮政街,过了吉林街有个邮政储蓄,那有台大众吉普,问他能不能开,他说能,然后他就领对象打车到了邮政街的邮政储蓄,找到了那台吉普,是白色的大众途观,然后他给对方打电话,电话里那人让他把车开到征仪路那边,说快到科研路再给其打电话,他就领着对象往征仪路开,快到科研路时他给对方打电话,对方和他一直通话,让他左拐,最后停到一个都是公交车停放的地方,那人说停这就可以了,他问车钥匙怎么办,那人说放在雨刷器下就可以了,钱差不了他的,他说没事,都是朋友介绍的,然后锁好车,放完钥匙就领着对象打车回家了。第二天,也就是4月1日下午4点多,又有一个开头155,但是和3月31日跟他联系的那个手机号不一样的号码给他打电话,对方也是个男的,说话磕巴,问他是不是昨天给人开车了,他说是,那人问上午是否有人给他打电话,他说没有,又问他在哪,把钱给他,他说在道外呢,那人说其在动力呢,又说把钱放在宣庆街大学生粥铺旁边,他出门没打到车,就给这个磕巴男子打电话问能不能晚点去取,磕巴男子说早就放那了,让他去取,当时他有个朋友(外号老四)给他打电话,他说想去南岗一趟,帮别人干活然后取钱,老四也知道他昨天帮人开车的事,就说陪他去取钱,老四过来找的他,他向朋友借的车,到了宣庆街,他给磕巴男子打电话,对方没说具体门牌号,就指引着他找到一个单元,他看到是5单元,就在宣庆街上,他按照那男子说的上到一楼半,在一个电表箱子上面找到了纸包着的500块钱,是5张一百的,磕巴男子问他多少,他说5张,那男子说:u0026ldquo;那你辛苦了,麻烦你了u0026rdquo;,就挂电话了,他和老四就离开了。他取钥匙的具体地点是道外区北十六道街与大新街交口(大新街5号)江畔方园小区(七十三路公交终点)三街区2栋3单元二楼窗户角,取钥匙的时间是2014年3月31日晚上11点左右,对方用电话(155XXXXXXXX)指挥他去取得钥匙,从电话里听对方是个男子,30岁左右,本地口音。对方让他把车开到征仪路,过了科研路后对方不让他上桥,让他从桥下转过来,转到88路终点的小区。听电话里面声音打电话让他开车和让他取钱的不是一个人,让取钱的人说话磕磕巴巴的。

证据十六、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她和边*2012年冬天开始同居,住在香坊区安通街热电厂家属区14号楼603室。2014年3月31日白天边*一直与她在一起,晚上10点多她睡着后边*是否出去不知道。2014年4月1日上午她去的她妈家,走的时候边*在床上躺着,下午3点多她回来的,4点多和边*在学府四道街逛夜市,晚上七八点钟回家。她就知道边*使用的二个手机号,分别是159XXXXXXXX、156XXXXXXXX,边*现在使用的手机一个是白色诺基亚,一个是三星,就这两个手机,三星手机是别人的,边*和她说是一个大世界一个手机店的人在2014年3月初借给其用的。

证据十七、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她在神舟靓号手机店工作,她是2012年开的这个店,主要业务是卖手机号、交费、充值卡。155XXXXXXXX、181XXXXXXXX、156XXXXXXXX、156XXXXXXXX号手机卡都是边*买的,155XXXXXXXX号手机卡是2014年3月29日卖的,181XXXXXXXX号手机卡是2014年4月4日卖的,156XXXXXXXX、156XXXXXXXX是2013年底卖出的。公安机关出示的身份证号码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边*)的身源卡上的人是买以上4个手机卡的人,她在派出所也看到这个人了,就是这个人买的这4个手机号。2013年4月份左右,边*在她这买过卡,边*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过户,所以她知道了边*的姓名,2014年4月4日,她卖给边*181XXXXXXXX号手机卡时边*也是用其自己的身份证开的户,边*买155XXXXXXXX号手机卡时没有过户,155XXXXXXXX号手机卡是河南**通公司的人给她邮来的,进价是70元,卖价是100元。她之所以对卖的155XXXXXXXX卡有这么深的印象一是边*经常到她这来,2014年3月29日边*来买时是月末了,边*问她开通后有没有低消,她说有,所以她对边*有印象,再就边*也来买充值卡交费,来的次数比较多,她从去年就熟悉边*了。

证据十八、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他的车被盗了,丢失的车是白色大众途观,车辆型号SVW6451TED,车辆识别代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013年8月购买,连手续费共34万,车牌号浙JD091Y。2014年3月31日14时许,他把车停在邮政街57号楼下步道板上,大约20时许,因为前面挡了一辆车,有人给他打电话,他还下楼动了一下车,动完后把车锁上就上楼了,大约24时许,他在楼上往楼下看,发现车不见了。他的车有两把钥匙,一把放在浙江临海市家里,一把带在身上。

证据十九、辨认笔录:王*乙辨认3号(边*)是2014年3月31日让其找司机的行为人;刘某某辨认1号(边*)是在2014年3月末4月初以及2013年年底到神舟靓号店购买155XXXXXXXX、181XXXXXXXX、156XXXXXXXX、156XXXXXXXX手机卡以及开卡使用的人。

证据二十、哈尔滨**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经鉴定被告人边*盗窃的本案涉案车辆价值++245+000元。边*拒绝在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签字。

证据二十一、被告人边*的供述:(1)2014年4月17日在荣**出所办案区的供述:他是通过朋友王*甲认识的江某某,2014年4月1日晚上6点多,王*甲打电话告诉他江某某的白色途观吉普车被偷了,因为他的朋友刘*在中**公司负责车险,王*甲问他盗抢险怎么理赔,他当时就给刘*打了电话,问明白程序之后,给王*甲回了电话,告诉其怎么理赔,王*甲说告诉江某某。公安机关在他身上发现的三部手机,其中三星2013款手机用过181XXXXXXXX,156XXXXXXXX的手机号,黑色诺基亚手机用过159XXXXXXXX的手机号,白色诺基手机用过156XXXXXXXX、159XXXXXXXX、156XXXXXXXX的手机号。他没有使用过155XXXXXXXX、155XXXXXXXX的手机号。2014年3月31日晚8点左右他在家,2014年4月1日凌晨0时30分左右他在家,没去过哈五公路,他家在香坊热电厂家属楼,他女朋友杜某某能证实。2014年4月1日下午16时左右,他没去宣庆街,那天他和对象在家呆着,晚上去学府四的夜市,20点左右回家的。2014年3月31日和4月1日他使用的是随身带着的三星2013款手机和黑色诺基亚手机。不认识曾某某、梁某某、王*乙、郑**。

(2)2014年4月18日在荣**出所办案区的供述:他不认识王*乙,认识一个叫绍*的人,他认识的绍*不是公安机关出示的含照片身源卡上的人。他战友东东欠他钱,说在四平有台车可以抵账给他,他就开始找朋友联系找开车的人,2014年3月31日下午,他用159XXXXXXXX的号给绍*打电话,打的哪个号记不住了,问有没有会开车的,帮他从外地开台车回来,之后绍*给他打了电话,告诉他把找的人的电话号给他发过来了,他感觉绍*找的人不把握,就没给对方打电话,并且把短信删除了。他最终没找开车的人,觉得把车开回来挺危险的,这事就过去了。东东的手机号现在是停机状态。

(3)2014年4月22日在南岗看守所的供述:2014年过年的时候,他给王*甲打电话问有没有车,王*甲说江某某的车在其手里,下午王*甲把车借给他,他从通乡商店开到女朋友杜某某家(热电厂)取了衣服,然后到果园街打台球,有一个多小时,之后把车给送回通乡商店,交给王*甲。派出所扣了他三个电话,

他使用的几个电话号是181XXXXXXXX、156XXXXXXXX、159**、

156XXXXXXXX。他认识绍*,绍*的电话是136开头,尾号是678,他给绍*打过电话,让其找个小孩帮他开车。

(4)2014年5月9日在南岗看守所的供述:他让绍*给其找代驾司机,但是什么时间不记得了。绍*的电话开头是136,尾号是678,绍*给他找的司机他没用。他没偷江某某的车,2014年3月31日晚上6点多开始他一直在家(热电厂家属楼),没外出过。

黑色诺基亚手机是他2008年买的,三星2013手机是他2014年清明第二天买的,白色诺基亚也是2014年清明那几天买的,卖他手机的人是大世界外面收手机的,三星手机是大世界老七卖给他的。

他使用的这几个手机卡都是在朋友刘某某手里买的,刘某某电话是55555281,手机156XXXXXXXX,刘某某开卖卡交费的店。159XXXXXXXX的手机卡不是在刘某某处买的。他没使用过155XXXXXXXX、155XXXXXXXX这两个手机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边*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边*实施盗窃,有手机话单、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人曾某某、王**、梁某某、王**、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记录截屏图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各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故边*辩解其没有实施盗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边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群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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