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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王*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王*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5时许,圆通速递哈尔滨第十三网点邮件运输驾驶员被告人王**、装卸工被告人王*乙预谋,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圆通速递黑**公司库房内,将第十六网点掉落的一袋邮件装进王**驾驶的货车,运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红旗村王*乙家中,二人拆开邮件后将货物分赃。被盗物品包括1条女连衣裙(价值人民币130元)、1件女上衣(价值人民币100元)、2件男背心(价值人民币40元)、2件男上衣(价值人民币120元)、1条白色女裤(价值人民币80元)、1条女牛仔裤(价值人民币100元)、1件男式老头衫(价值人民币25元)、1个剃须刀(价值人民币60元)、2瓶女式指甲油(价值人民币12元)、1件女式皮毛衣(价值人民币798元)、1件女式防紫外线上衣(价值人民币328元)、1瓶发胶(价值人民币61元)、1件女式中长羊毛大衣(价值人民币258元)、1件女式短裤(价值人民币199元)、1个电信4G手机卡(价值人民币119元)、2个手机充值卡(价值人民币60元)、2瓶功效王(价值人民币182元)、1件香茶(价值人民币71元),以及腰带、眉笔、儿童服装等,合计价值人民币2743余元。经圆**公司报案,并将王**、王*乙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扣押,王*乙退还赃款人民币2100元;王**退还赃款人民币643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购买记录、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王*丙证言、被告人王**、王*乙供述和辩解、哈尔滨**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王*乙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王*乙均系主犯。被告人王**、王*乙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王*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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