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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跃*、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陪同被害人贺某某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龙达4S店内维修贺某某的奥迪A8轿车,修车期间,张**将贺某某放在车内的三星W2014手机偷走,经道**格中心估定价格为6000元。张**的家属已代其退赔贺某某部分经济损失100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红旗小区将被告人张**抓获,并于同年5月15日以张**吸食毒品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另查明,被告人张**在2005年7月22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及情况说明等,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害人贺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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