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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庆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庆君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庆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全庆君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风街滋味小菜馆大厅内,趁用餐的被害人年某某不备,将年某某放在身旁餐椅上的1个手包(价值250元)盗走,包内有现金430元、2部诺基亚手机(价值300元)、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将被告人全庆君抓获。现赃款、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全庆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年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崔某某的证言、赃物照片、估价鉴定意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庆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虽被告人全庆君如实供述犯罪,且赃款、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应当对其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全庆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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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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