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校区第一学生公寓某室,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室内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1+700元)、苹果平板电脑(价值1+400元)、耐克书包(价值60元)、CK背包(价值80元),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寝室内的望远镜(价值60元)盗走。被盗物品共价值3+300元。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9日将姜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的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校区第一学生公寓某室,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1+700元)、苹果平板电脑(价值1+400元)、耐克书包(价值60元)、CK背包(价值80元)及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室内的望远镜(价值60元)盗走。被盗物品共价值3+300元,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9日将姜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物证:被告人姜某某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书包、望远镜等照片。

证据二、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9日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

证据三、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姜某某的身源情况,其无前科劣迹。

证据四、扣押单及返还单:被告人姜某某盗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Air平板电脑一台、耐克书包一个、CK背包一个、望远镜一个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证据五、哈尔**总务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姜某某于1999年9月1日到其大学饮食中心餐厅从事白案组长工作16年。

证据六、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他是某校区1公寓某寝室的学生。2015年7月8日晚上7点15左右他和同寝室的同学在外面回来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他的银色戴尔笔记本电脑和金色苹果平板电脑、耐**包、CK单肩背包丢了,他就到保卫处报案,通过监控录像看到一名175CM左右、较胖、圆脸、40岁左右的男子拿着他的东西走到一楼配电箱后面,再出来时手里就没有他的那些东西了,之后保卫处报警并通知他到派出所。

证据七、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他是某校区1公寓某寝室的学生。2015年7月8日晚上7点15左右他和同寝室的同学在外面吃饭后来就睡觉了,第二天发现他放在寝室桌子上的望远镜丢了,后听同寝室的杨**说偷东西的人被抓住了,他就来派出所了。

证据八、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他在某校区饮食中心餐厅从事白案工作。2015年7月8日晚上7点30时分许,他溜达到某校区1公寓某寝室,看到室内无人他就进去了,把桌子上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地上有一个苹果平板电脑、还有一个望远镜和两个书包偷走,放到他寝室的床上了,第二天上午9点多民警找到他,就把这些东西拿走了。

证据九、哈尔滨**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姜某某盗窃的银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700元、苹果平板电脑一台价值1+400元、耐克书包价值60元、CK背包价值80元、望远镜价值60元,合计金额3+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姜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并将赃物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6+6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