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星街小巴黎旅店11号房间内,以借被害人王某某的金项链及金手链戴着拍照为借口,将金项链及金手链要到手中,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借口去理发携带金项链及金手链离开旅店。赃物销赃后所得赃款被王**挥霍。2015年3月18日,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王**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盗窃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星街小巴黎旅店11号房间内,以照相为借口向被害人王某某借黄金项链一条(价值6+637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3+507元),王**照相后离开旅店将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变卖,并开始拒接王某某电话,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3月18日,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王**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3月17日,王某某报案称,2015年2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在南岗区海星街小巴黎旅店将其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盗走。2015年4月2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宣庆街派出所民警将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王**刑事拘留。

证据二、被告人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王**身源情况。

证据三、哈尔滨**认证中心哈南刑价鉴字[2015]第1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黄金项链一条价值6+637元,被盗黄金手链一条价值3+507元。

证据四、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照片、收条:案发后,王**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王**表示谅解。

证据五、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她是六桂福珠宝哈西店的店长。2015年1月23日,王某某到金店来买了一个黄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手链。

证据六、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5年2月8日15时30分许,王**在南岗区海星街小巴黎旅店内向她借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说要拍几张照片显摆显摆,她就把项链和手链借给王**了,王**当着她的面照了几张相,然后说出去理发,就走了。后来她给王**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还项链和手链,王**说马上回来,再打电话就不接了。

证据七、被告人王**的供述:2015年2月8日15时30分许,他和王某某在南岗区海星街小巴黎旅店,王某某说快过小年了,他兜里就50元钱,没法回家过年,他看见王某某有一条黄金项链和手链,他就想给卖了好回家过年,他跟王某某说借项链和手链戴一下,照几张相显摆,王某某给他之后他照了几张相,他借口去理发就走了,理完发他去沃尔玛超市内的一个金店把黄金手链给卖了3+000元,卖完他就去巴彦了,后来他去佳木斯又把项链给卖了,卖的钱都吃饭、住店、玩游戏了,王某某给他打电话,他不好意思就没接电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王**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进行数罪并罚。鉴于王**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地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2012)南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2年5月16日至2012年9月22日先行羁押的四个月七天,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元(已缴纳34+000元,剩余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闫晓霜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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